| 为保证本所“科学、公正、准确、优质”地开展工作,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特声明如下:
1、本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检验机构的各项规定,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,为社会提供(出具)科学、准确、可靠的技术数据,满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客户的需求;
2、本所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开展检验工作,工作中不受行政干预和利益驱动的影响,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,公正性和客观性;
3、本所保证对委托方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保密,切实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,绝不利用委托方的技术资料从事自身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;
4、本所诚恳接受客户对检验质量、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抱怨和质疑,并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。对因上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后果,愿意承担法律责任;
5、严禁本所工作人员从事影响本所公正性、独立性和诚信度的任何活动,凡本所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与药品生产、经营活动;
6、药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《药检人员工作守则》;
7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要追究责任;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本所在大厅设立意见箱;投诉信箱地址:淄博高新区泰美路19甲2号,淄博市药品检验所质保办收,邮编255086;投诉电话:0533-3593926,也可直接向主管部门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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