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关于同意将中成药名称中“冲剂”自动转换为“颗粒”的复函

 

食药监注函[2004]59号

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:
  你局《关于“有关冲剂等颗粒剂剂型名称”的请示》(辽药管注〔2003〕121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复函如下:
  “冲剂”名称自1995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一部将“冲剂”名改为“颗粒剂”,并且作为过渡,“冲剂”放在括号内,作为副名。鉴于“颗粒剂”剂型定义已得到广泛认可,2000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一部中的附录和品种名称已不再保留“冲剂”的名称。因此同意将中成药名称中的“冲剂”自动转换为“颗粒。
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
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四年四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