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山 东 省 邮 政 局

 

关于严禁邮售假劣药品的通告

 

 

  为加强药品监管,严厉打击制造邮售假药行为,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  一、制造和销售假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属违法犯罪行为。对违法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,给予严厉打击。

  二、邮寄药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,严禁邮寄假劣药品。

  三、邮寄药品须经邮政工作人员验视,邮寄者应自觉配合。不同意验视的,邮局不予收寄。

  四、邮寄大宗药品,药品生产单位须出示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,药品经营单位须出示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或出示当地药监部门的有关证明。无以上证件,邮局不予收寄。

  五、经验视发现交寄药品为假劣药品或疑为假劣药品时,邮政工作人员应立即扣留药品,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,由药监、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查处。

  六、邮政工作人员失职、渎职或故意为邮寄假劣药品提供方便的,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七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予以监督。发现邮售假劣药品线索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