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
淄药监市 [2004] 194 号
各区县药品监管局(分局)、张店区药检所:
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及《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将我市
2004 年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换证范围 : 凡持有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至
2004 年 12 月 31 日 的企业,均需换证 , 按照《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批发企业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;零售连锁门店、单体零售药店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局(分局)提出换证申请。
二、时间安排: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至 2004 年
12 月 31 日 止。换证受理截止日期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 ,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者,一律不予受理。
三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GSP 认证实施步骤,应当在
20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通过 GSP 认证而至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受理的药品经营企业
( 设在乡镇、村的单体零售药店除外 ) ,不予换证。
四、二 〇〇 三年 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,不予换证。
五、在换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同时,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、登记事项的企业,请按照《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》的规定一并申请。
六、 本次换证,统一使用国家局印制的新版许可证。新开办药品零售、零售连锁企业核发旧版许可证的,由发证部门统一换发新版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七、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《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,认真组织好今年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换发工作。通过这次换证,要建立起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核发、换证、变更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档案,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人数据库。换证工作结束后,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,并形成书面材料于
2005 年 2 月 20 日前 报市局市场监督科。
八、今后的换证工作,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一项日常监管工作,由药品经营企业提出申请,省市药监部门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
(试行) 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二
〇〇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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