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关于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十条禁令的通知

鲁食药监发〔2006〕52号

 

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:
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指示精神,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果,预防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,促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建设一支政治合格、纪律严明、执法规范、廉洁勤政、务实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,经省局研究,制定了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条禁令》,现予发布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六年十月二十六日

 

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条禁令


  一、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、收费;
  二、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、法定文书收费、罚款、扣押物品,或擅自处理罚没物品;
  三、严禁索要、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及礼物等,或以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咨询服务为名,谋取不当利益;
  四、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,或无偿占用管理相对人的交通、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;
  五、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娱乐等高消费活动;
  六、严禁野蛮执法、随意执法和刁难、报复监管服务对象;
  七、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;
  八、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执法、办案;
  九、严禁利用各类庆典活动拉赞助、搞摊派,或以各类协会、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名义拉赞助、乱收费;
  十、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、子女、亲属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,或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谋取不当利益。
 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。凡是违反上述禁令的,将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,直至开除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、包庇袒护的,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