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若干意见》和中央及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,统一、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,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机制,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全省药监系统肩负着对全省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的研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,确保人民用药安全、有效,促进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。必须认真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牢固树立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责任意识及纪律观念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思想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努力完成“监帮促”各项任务。
第三条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生命线,是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,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。
各级党组织必须自觉坚持“两手抓,两手都要硬”的方针,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,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以培育“四有”新人为目标,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根本任务,不断增强凝聚力、向心力、战斗力,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、业务过硬、执法规范、作风优良、纪律严明的监管队伍,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。
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发展和创新。面对新形势、新情况、新任务,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,必须在内容、形式、方法、手段、机制等方面努力创新,不断增强时代感、针对性、实效性、主动性,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。
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管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。
第二章 方针原则
第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方针和原则:
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方针;
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,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,以监督为中心,促进全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;
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理论联系实际,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;
坚持正面教育为主,宣传典型,表彰先进,弘扬正气,对各种非马克思主义、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和不良现象,开展旗帜鲜明的斗争;
坚持理解人、尊重人、关心人的民主原则,把灌输教育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;
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,区分不同层次,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,开展思想政治工作;
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,正确处理教育与管理的关系,把思想教育渗透到管理的各个方面,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、办好事,多做得人心、暖人心、稳人心的工作,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。
第三章 任务要求
第八条 全省药监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:教育和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,充分调动和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统一思想,凝聚心智,扎实工作,开拓进取,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在药监系统的贯彻落实,保证药品监管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。
第九条 领导班子建设中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要求是:加强思想、政治、组织、作风建设,提高理论水平,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,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、思想解放、团结协调、求真务实、廉洁勤政、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。
(一)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,加强理论学习, 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;
(二)坚持立党为公,执政为民,增强群众观念,关心群众疾苦,时时处处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;
(三)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锐意改革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;
(四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能力;
(五)顾全大局,珍视团结,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整体形象;
(六)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,深入实际调查研究,务实求实,廉洁自律,努力做群众的表率。
第十条 机关及事业单位中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要求是:
提高队伍整体素质,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,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,树立廉洁、勤政、务实、高效的良好形象。
(一)提高政治觉悟,坚定政治立场,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;
(二)培养爱岗敬业精神,忠于职守,乐于奉献,积极进取,勇于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。
(三)加强思想道德修养,廉洁自律,增强拒腐防变能力;
(四)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观念,做到公正执法,热情服务;
(五)培养集体主义精神,互相关心, 互相爱护,互相帮助,团结协作,共同进步;
(六)化解矛盾,理顺情绪,关心群众生活,解决实际困难, 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
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性,做到经常性,增强针对性,体现群众性,讲究艺术性,突出时代性,保证有效性。
第四章 基本内容
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:政治理论教育、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、群众性自我教育和争先创优活动。
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长期任务,是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的理论基础和关键。
(一)马列主义教育。加强对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学习,组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针的教育,努力把握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,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,不断提高观察、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增强政治敏锐性,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(二)理想信念教育。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、社会发展史、中国现代史、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等方面的教育,引导党员、干部掌握正确的社会历史观和科学的世界观,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、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,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,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,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。
(三)时事政治教育。及时对干部职工进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以及国际、国内形势教育,认清形势发展变化的主流和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,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,坚定政治立场,做好本职工作,维护安定团结。
(四)党风廉政教育。紧密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,针对不同职务、不同岗位、不同时期的情况,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,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,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做到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。
(五)纪律教育。经常进行党纪、政纪的学习教育,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和维护政治、组织和工作纪律,确保系统上下步调一致,令行禁止。
(六)民主法制教育。教育干部职工学法、懂法、守法,增强民主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,自觉依法行政,依法办事,勇于与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。
(七)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教育。经常开展中华民族悠久历史、中国革命史以及民主精神教育,把爱祖国、爱集体、爱岗位统一起来,弘扬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奋勇敢、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,激发干部职工的民族自豪感和工作积极性,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。
(八)道德教育。开展以爱岗敬业为重点内容的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教育,不断规范干部职工的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,抵制腐朽思想侵蚀,克服陈规陋习,提高文明水平,和谐人际关系,做忠于职守、秉公办事、精通业务、热情服务、无私奉献的文明职工。
(九)现代科学知识教育。加强对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,用科学知识武装干部职工的头脑,崇尚科学,反对迷信,抵制伪科学。
第十四条 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是针对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、生活中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和矛盾,随时进行的教育疏导工作。
(一)做好干部职务调整、岗位变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。针对干部职务调整、岗位变动过程中出现的情绪波动、思想不冷静、工作不安心或沾沾自喜、骄傲自满等问题,及时进行思想教育,引导其正确对待组织,正确对待群众,正确对待自己,自觉服从组织安排。
(二)做好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思想政治工作。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向,抓苗头,抓倾向,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,纠正思想偏差,防患于未然;关心群众生活,积极创造条件,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好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的实际困难,千方百计保护、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。
(三)做好总结评比中的思想政治工作。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荣辱观,鼓励先进,鞭策后进,在全系统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。
(四)做好重大形势变化时的思想政治工作。针对国际、国内形势的变化在干部职工中可能产生的思想影响,及时掌握思想动态,正确把握舆论导向,旗帜鲜明地抵制消极思潮的影响,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清醒的头脑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(五)做好重要岗位和个别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。对掌管人权、财权、审批权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,要进行经常的思想教育,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权力、正确对待自己,为人民掌好权、用好权;对个别后进的同志,要进行重点教育帮助,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引导他们尽快走出思想误区,振作精神,奋起直追。
第十五条 群众性争先创优活动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化,是群众自我教育的好形式,是立标引路、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有效方法。
(一)认真组织开展系统内评选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等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、“创文明单位、做文明职工、树文明形象”活动以及机关、单位年度总结中的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,努力营造比、学、赶、帮、超的良好氛围。
(二)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开展的“文明单位”、“青年文明号”、“优秀党务工作者”、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、“五.一劳动奖章”、“劳动模范”、“三八红旗手”、“先进职工之家”等评选活动,
推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。
第五章 基本方法
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是:
(一)了解情况,掌握规律,有的放矢。注意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情况,研究掌握人的思想、行为发展变化的规律,透过现象看本质,摸清思想脉搏,增强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。
(二)尊重人、关心人、理解人。充分尊重干部职工的人格、权利和尊严,关心他们的疾苦,维护其合法权益;在解决思想问题时,既要重视思想教育,又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,既要强调尊重、理解、关心,又不能搞一团和气,迁就姑息和迎合错误的落后的东西。
(三)领导干部率先垂范。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,以身作则,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,虚心向群众学习,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感染群众。
(四)摆事实、讲道理。针对干部职工的不同特点和思想问题,因人施教,对症下药,做到问题找准、道理讲透、利弊讲清,方向指明,坚持以理服人,用事实教育人。
(五)以表扬鼓励为主。善于发现干部职工的优点和长处,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,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;对干部职工的缺点和不足,要弄清事实,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。
(六)发挥典型示范作用。注意培养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,使干部职工学有榜样,赶有目标,以点带面,推动全局。
(七)管理和教育相结合。既要抓好思想教育,又要注重加强管理,坚持用制度管人、管事,培养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,促进全系统正规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秩序的形成。
(八)广泛开展群众性谈心活动。班子成员之间、上下级之间、同志之间经常交流思想,交换意见,沟通感情,消除隔阂,加深理解,增进团结,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工作氛围。
(九)坚持预防为主。经常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,掌握思想变化情况,及时抓住不良的思想倾向和苗头,采取有力措施,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。
(十)寓教于乐。充分发挥舆论媒体、文学艺术、文娱体育等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,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、群众性的体育活动,使广大干部职工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,增长知识,陶冶情操,增强凝聚力、向心力。
第六章 领导及其职责
第十七条 在省局党组和当地党委的领导下,各单位党组(党委、总支)对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实施领导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的决议、决定、指示;
(二)制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、计划,并组织实施,研究和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;
(三)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,发挥党组(党委、总支)的领导核心作用、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树立典型,表彰先进;
(四)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、政治、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;
(五)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;
(六)组织指导思想政治工作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,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;
(七)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,分析思想政治工作动态,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;
(八)积极开展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活动,不断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经验,探索新途径、新方法,努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组(党委、总支)书记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自身建设,坚持民主集中制,维护班子团结,增强班子的凝聚力、向心力;
(二)领导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的决议、命令、指示;
(三)主持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;
(四)深入基层调查研究,及时掌握和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,总结经验,树立典型,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;
(五)指导本单位工、青、妇等群团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十九条 各单位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,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实施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直接负责组织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;
(二)提请党组(党委、总支)研究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;
(三)深入实际调查研究,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,帮助指导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;
(四)组织分析思想政治工作形势,提出各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要求,并指导和检查落实;
(五)指导本单位工、青、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二十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,要认真落实“一岗双责”的要求,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,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七章 组织实施
第二十一条 按照职能部门管系统、机关党组织管本级的原则,形成机关与基层、专职与兼职、系统与地方相结合,党、政、群组织相互协调的药品监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机制。
第二十二条 县级(含县)以上药品监管机关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部门,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(一)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部署和工作要求;
(二)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系统实际情况,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计划,并负责组织落实;
(三)检查指导下级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;
(四)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向单位党组(党委、总支)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报告;
(五)组织召开本系统、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会议,总结经验,提出目标和要求,树立典型,表彰先进;
(六)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;
(七)有计划地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干部;
(八)负责办理思想政治工作的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县级(含县)以上药品监管局直属机关党委(总支、支部)负责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参照第二十二条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负责本部门、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,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部署和工作要求。
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、青、妇等群团组织,应发挥各自的作用,积极配合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八章 制 度
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下制度:
(一)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。各单位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,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,分级负责,狠抓落实,严格管理,做到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,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、发挥作用。
(二)会议制度。各单位党组(党委、总支)每半年研究一次思想政治工作,分析形势,布置任务;省、市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,总结工作,部署任务。
(三)调查研究制度。各单位要重视调查研究,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,总结新经验,寻求新的方法和途径,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域和渠道。
(四)分析报告制度。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、发展趋势以及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、预测,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。
(五)检查考核和总结表彰制度。各单位要结合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,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,发现问题,总结经验,改进工作。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。
第九章 经 费
第二十七条 经费是保证思想政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,各单位应列入年度预算。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学习宣传材料、器材设备的购置、政工干部的培训、各种活动的开支、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等。
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逐步加大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,使思想政治工作的设施、条件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,不断得到改善。思想政治工作职能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,用好每一笔经费。
第十章 队伍 阵地
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确定思想政治工作职能机构,配备专兼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,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有人抓、有人管。
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重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,从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上给予关心、支持和爱护,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,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;有计划地培养思想政治工作干部,补充新的力量,保持队伍的活力和相对稳定。
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应该做到:
(一)自觉加强理论修养,认真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,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;
(二)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业务的学习和规律的研究,努力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行家里手;
(三)热爱本职,恪尽职守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;
(四)牢固树立全局观念、服务观念和群众观念;
(五)深入实际调查研究,勤于思考,善于总结,有开拓创新精神;
(六)工作务实,力戒形式主义;
(七)保持崇高的思想境界,严于律己,率先垂范,以良好的形象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。
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增强阵地意识,加强思想文化设施建设,结合本单位实际,建立活动室、图书室、阅览室等基础设施,并充分利用报纸、刊物、广播、电视、板报等宣传教育阵地,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。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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